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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中綠華夏有機食品認證中心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有機生產投入品的使用,確保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質量,依據《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GB/T 19630《有機產品》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指的有機生產投入品,是指獲得國家法定部門許可、登記,符合GB/T 19630《有機產品》要求及本辦法規定,經中綠華夏有機食品認證中心(以下簡稱有機中心)評估,證明可以優先用于有機生產的產品。


  第三條 有機中心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有機生產投入品實施評估證明。


  第四條 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的范圍包括:GB/T 19630.1《有機產品 第1部分:生產》附錄A中所列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質、植物保護產品。


  第五條 有機中心負責組織開展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工作,及有機生產投入品質量跟蹤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評估證明


  第六條 凡具備法人資格,并獲得國家法定部門許可、登記的農業生產投入品生產企業,均可作為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的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第七條 申請辦理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的產品,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獲得國家法定部門許可、登記;


  (二)質量符合相關的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符合有機產品生產投入品使用要求,不造成使用對象產生和積累有害物質,不影響人體健康;


  (三)有利于補充土壤有機質和養分,或有利于保護和促進使用對象的生長,或有利于保護和提高使用對象的品質;


  (四)生產符合環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條件下,對生態環境無不良影響;


  (五)非轉基因產品和以非轉基因原料加工的產品。


第八條 申請和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當地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綠辦)提出申請,并提交《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一式三份)。


  (二)省綠辦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上報有機中心。


  (三)有機中心在收到省綠辦上報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文件審核,并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四)予以受理的,雙方確認并簽訂《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合同》,有機中心委派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檢查組(有機產品檢查員、專家)進行現場檢查。


  (五)檢查組應在現場檢查后10個工作日內,撰寫現場檢查報告并向有機中心提交。


  (六)有機中心在收到檢查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及檢查報告組織評審。


  (七)有機中心主任根據評審意見做出評審決定。


第九條 評審決定為予以證明的,由有機中心頒發《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以下簡稱《評估證明》)。評審決定為不予證明的,應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有機中心對獲得《評估證明》的產品(以下簡稱獲證產品)在其網站(www.ofcc.org.cn)進行公布。


第三章 評估證明使用


第十一條 《評估證明》應當在證明所限定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內使用。


第十二條 獲得《評估證明》的企業(以下簡稱獲證企業)可在其獲證產品的包裝、標簽、廣告、說明書中使用中綠華夏標志和獲證產品編號。產品編號使用范圍僅限于核準使用的產品和數量,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產品編號轉讓他人使用,不得進行導致他人產生誤解的宣傳。


第十三條  獲證產品包裝標簽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四條 《評估證明》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到期需要繼續使用的,須在有效期滿前90天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繼續使用。


第十五條  在《評估證明》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獲證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有機中心申請變更,有機中心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評估證明》進行變更:


  (一)獲證企業名稱或者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二)產品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產品種類和數量減少的;


  (四)其他需要變更《評估證明》的情形。


第十六條  在《評估證明》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獲證企業應及時向有機中心進行書面通報,有機中心應當自收到通報起10個工作日內注銷《評估證明》,并對外公布:


  (一)獲證產品不再生產的;


  (二)獲證產品生產配方發生變化的;


  (三)獲證企業申請注銷的;


  (四)生產環境發生變化并嚴重影響產品質量的;


  (五)其他需要注銷《評估證明》的情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獲證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有機生產投入品相關法規和監管制度,建立質量控制體系,對生產和銷售的獲證產品質量負責。


  第十八條 有機中心負責對獲證產品進行監督管理,省綠辦應協助有機中心做好所轄地區獲證產品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機中心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撤銷《評估證明》,并對外公布:


  (一)獲證企業超范圍使用《評估證明》的;


  (二)獲證企業超過《評估證明》核準量進行產品銷售的;


  (三)獲證企業虛報、瞞報評估所需信息的;


  (四)獲證產品生產、加工活動中使用了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禁用物質或者受到禁用物質污染的;


  (五)獲證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標準強制要求或者被檢出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禁用物質的;


  (六)擅自全部或部分采用未經有機中心核準的原料或擅自改變產品配方的;


  (七)喪失有關法定資質的;


  (八)將《評估證明》用于其它未經核準的產品或擅自轉讓他人使用的;


  (九)違反《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合同》有關約定的;


  (十)其他需要撤銷認證證書的情形。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挪用、轉讓、買賣《評估證明》。


第二十一條 從事評估證明管理的工作人員應嚴格依據評估證明要求和管理制度,客觀、公正、規范地開展工作。凡因未履行職責導致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件的,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有機中心依據《有機生產投入品評估證明審核管理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有機中心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北京市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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