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規定了第三國、監管機關和監管組織對認定進口有機產品應發送的信息
世界貿易組織
G/TBT/N/EU/995
2023-07-20
技術性貿易壁壘
通 報
以下通報根據TBT協定第10.6條分發
1. |
通報成員:歐盟 |
2. |
負責機構:歐盟委員會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
4. |
覆蓋的產品:進口有機產品 |
5. |
通報標題: 歐盟委員會授權法規草案,修訂委員會(EU)第2021/1342號授權法規,涉及第三國以及監管機關和監管組織監督其根據歐盟理事會(EC)第834/2007號法規第33(2)和(3)條獲得認定而應發送的信息,以及在實施監督時應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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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內容簡述: 歐盟委員會(EU)第2021/1342號授權法規補充了(EU)第2018/848號法規,規定了第三國以及監管機關和監管組織為監督其根據歐盟理事會(EC)第834/2007號法規第33(2)和(3)條對進口有機產品的認定而應發送的信息,以及在實施該監督時應采取的措施。 為了確保對根據(EC)第834/2007號法規第33(2)條認定的第三國進行適當的監督,該法規草案明確并進一步規定了有關第三國主管機關在歐盟委員會發出經證實的違規或違法嫌疑通知后應采取的行動的規定。該草案還要求,這些主管機關應使用特定模板,報告調查情況和所采取的行動。 此外,該法規草案還明確并規定了歐盟委員會在對認定的第三國進行監督時采取措施的進一步理由,特別是,歐盟委員會可以撤銷對第三國認定的理由。 為了確保對根據(EC)第834/2007號法規第33(3)條認定的監管機關和監管組織實施適當的監督,該法規草案規定了有關定期審查其認定程序的補充規則。 特別是,該法規草案規定,監管機關和監管機構有義務及時向歐盟委員會通報其技術檔案的變更情況。該法規草案還授權委員會隨時要求監管機關和監管組織提供任何進一步的信息,并對監管機關和監管機構組織基于風險的現場審查。 而且,該法規草案還規定,監管機關和監管機構在認證新的運營商或運營商集團之前必須進行一些檢查。 此外,該法規草案還明確并規定了歐盟委員會在對認可的監管機關和監管機構進行監督時采取措施的進一步理由,特別是,歐盟委員會可以暫停或必須撤銷對監管機關或監管機構的認定的理由。 最后,考慮到成員國機關在準許進口有機產品進入歐盟領域已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知識,該法規草案對成員國機關在協助歐盟委審查第三國、監管機關和監管機構的認定方面的作用做出了具體規定。 對于監管機關和監管機構,該規則草案將適用至2024年底;對于第三國,該規則草案將適用至2026年底。 |
7. |
目的和理由: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EU)第2018/848號關于有機生產和有機產品標簽的法規公布后,廢止了歐盟理事會(EC)第803/2007號法規,必須批準(EU)第2021/1342號授權法規,對(EU)第2018/848號法規中關于過渡期內定期審查第三國和監管機關及監管機構認定的監督規則進行補充。 該法規進一步明確了歐盟委員會在行使該監督權時應采取的額外措施,包括暫停或從根據(EU)第2018/848號法規第48(3)條和第57(2)條建立的清單中撤銷認定的第三國或監管機關和監管機構。 此外,該法規還對成員國機關在協助歐盟委員會審查對第三國和監管機關及監管機構的認定方面的作用做出了具體規定。 該法規旨在提高透明度、消費者信心和保護,以及確保生產過程不損害環境、人類健康、植物健康或動物健康和福利。 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安全;保護環境 |
8. |
相關文件: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EU)第2018/848號法規,涉及有機生產和有機產品標簽并廢除歐盟理事會(EC)第834/2007號法規: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02018R0848-20210101&qid=1612522667348 2021年5月27日歐盟委員會(EU)第2021/1342號授權法規,補充了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EU)第2018/848號法規,規定第三國、監管機關和監管機構為監督其根據歐盟理事會(EC)第834/2007號法規第33(2)和(3)條對進口有機產品的認定而應發送的信息,以及在實施監督時應采取的措施 http://data.europa.eu/eli/reg_del/2021/1342/oj 2007年6月28日歐盟理事會(EC)第834/2007號法規,涉及有機生產和有機產品標簽并廢除(EEC)第2092/91號法規。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07R0834 2021年12月16日歐盟委員會(EU)第2021/2325號執行法規,根據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EU)第2018/848號執行法規確定已根據歐盟理事會(EC)第834/2007號執行法規第33(2)和(3)條認定的第三國清單以及監管機關和監管機構清單,以便向歐盟進口有機產品。 EUR-Lex - 32021R2325 - EN - EUR-Lex (europa.eu) |
9. |
擬批準日期: 2023年11月 |
10. |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自通報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歐盟委員會 EU-TBT咨詢點 傳真:+ (32) 2 299 80 43, 電子郵箱:grow-eu-tbt@ec.europa.eu 文本可在EU-TBT網址獲取:http://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tbt/en/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EEC/23_11147_00_e.pdf |
來源:廣東省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信息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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